吉政办明电〔2015〕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7日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3—2017年)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51号)精神,加快小锅炉撤并实施 “煤改电”,促进我省电采暖产业发展,推进城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从源头上治理雾霾天气,消纳我省富裕电力,结合我省供暖和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通过开展 “煤改电”等电采暖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要求的清洁供暖环保新道路,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优化调整城市供热能源结构,控制燃煤锅炉污染,促进富裕电力消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坚持引入市场竞争,在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同时,各级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通过适度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快电采暖推广工作。
2.因地制宜,主体明确。有试点意愿的市(州)和县(市)政府承担电采暖试点的主体责任,结合当地供暖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划,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进度、政策措施等内容,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3.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电采暖是事关居民供暖保障的民生大事,应充分尊重群众、企业、电力部门等相关方面的意愿,通过试点试验示范,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以 “煤改电”逐步替代传统的燃煤小锅炉,充分利用我省西部地区弃风电量及电力运行中的低谷电力,消纳富裕电力,保障居民供暖,减轻大气污染排放,推进城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二、试点范围和准入审核
(一)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本着先易后难原则,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1.优先推广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厂房等公共建筑。
2.试点推广完成暖房子改造的现有居民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建居民建筑、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新型城镇。
(二)电采暖企业。
进入试点范围的电采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信用良好,三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2.所用发热系统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可靠,用户反映良好。
3.能耗指标先进,用电负荷相对稳定。
(三)地方政府。
开展电采暖试点工作的市(州)、县(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对电采暖推广工作进行探索实践,在相关方面具备一定先行试点基础。
2.编制本地电采暖发展规划,试点项目有特色、亮点,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安排一定比例的试点奖补资金。
三、支持政策
(一)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在试点期间安排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对进入试点范围的电采暖项目和电网配套项目进行奖补。
(二)电采暖经营企业与传统热力企业享受同等标准的省内
各类供热补贴,可按规定申报国家相关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省级财政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电采暖试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电采暖经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电采暖用电价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支持电采暖经营企业参与吉林省电力市场交易,鼓励大型电采暖经营企业特别是具有谷期蓄热功能的电采暖企业与火电、风电企业直接交易。
(六)鼓励火电、风电企业建设并经营蓄热式电锅炉,蓄热式电锅炉消纳的电量不计入全省基本电量,全部用于增加相关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七)对于新建集中式电采暖项目,电采暖经营企业可按传统集中供暖同等标准向开发商收取集中供暖入网费。
(八)鼓励电采暖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在确定电采暖试点项目时,优先选择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的电采暖项目。
(九)支持电采暖经营企业采用 “网源合一”经营模式,一并经营热网。2015—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地方政府每年向电采暖经营企业开放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网,优先选择燃煤小锅炉拆除区域或新建小区热网。
四、工作程序
(一)电采暖企业与供热对象自主协商确定合作意向,或者选择符合要求的小区热网,与地方政府签订供热协议。
(二)电采暖试点项目要符合当地电采暖规划,由地方政府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疫厅等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和县(市)试点方案、试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试点项目名单。
(四)进入试点范围的电采暖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专家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论编制全省试点项目计划。
(五)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州)、县(市)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试点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处置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七)对通过省综合考核的项目,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资料。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将奖补资金拨付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八)电采暖项目完工后,电采暖企业必须向省能源局提交至少2个采暖期的运行报告,用于进行后期效果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电采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协调解决电采暖试点过程中的问题。
(二)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试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组织专家进行电采暖工程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州)和县(市)政府要成立对口协调机构,明确相关工作人员(或联络员),统筹负责本地区电采暖推广及配套政策支持工作。(四)省电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供应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保障电力供应。确保各类电采暖项目及时、公平接入电网。加快在新建和现有电采暖小区推广具有计量分时峰谷电量的智能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