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执行新政供热成本有变
2018年10月10日,山西省发改委消息:从10月27日起,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执行定价新政。
山西省发改委印发《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山西省开展城市(包括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原则、成本构成及归集、定价成本的审核标准和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等内容。
《办法》规定,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生产成本是指供热经营者生产、输配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原辅燃料费用、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供热按热量计费的,按实际供热量核算;未实行按热量计费的,按照供热面积核算。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年度供热量=本年供热期各月实际供热量之和;年度供热面积=本年供热期各月实际供热的建筑面积之和。单位供热定价成本是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供热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供热量(供热面积)来计算的单位成本。单位供热定价成本=核定的年度供热总成本/年度供热量(年度供热面积)。
《办法》明确指出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
(二)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虽与供热生产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五)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广告费;
(六)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七)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