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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9个省市最新“煤改电”清洁供暖规划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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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地区9个省市最新“煤改电”清洁供暖规划汇总!
来源:国际能源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要加大环境治理力
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燃煤污染作为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每年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已占到我
国最主要能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70%以上,受到国家的重视。
  今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三年
行动计划将有效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作为重要的措施加以部署,要求集中力量重点推进京津冀及
周边地区,及汾渭平原的散煤治理,到2020年采暖季之前,要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平原地区基本
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2018年是落实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的第一年,各省市纷纷出台清洁供暖规划,国际能源
网整理分析了东北地区9个省市“煤改电”规划。
  从东北三省及来看,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均未提及关于“煤改电”的补贴标准。
  吉林省出台了关于电取暖相关的电价优惠政策,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辽宁省则大力推广风电、光伏资源丰富地区实施电供暖,以“风电供暖”等模式,试点推广蓄热式
电锅炉供暖,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
  黑龙江省以哈尔滨市为清洁能源供暖试点,率先推进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其他地区也应结合当地
条件发展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避免重复建设。
  目前哈尔滨已对《哈尔滨市2018年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公
开科征求意见,对采用电热膜、太阳能等其他清洁化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供热锅炉的,用于供暖的,
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详情如下所示:
  辽宁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推进全省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显示,辽
宁省农村地区要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
适当扩大集中供暖延伸覆盖范围。力争2020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鼓励在风电、光伏资源丰富地区实施电供暖。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的富
余风电,以“风电供暖”等模式,试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供暖,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风电和光伏发
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
  在总结电能替代试点项目经验基础上,继续扩大电能供暖范围。在居民公用采暖领域,重点推进大
学、社区、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电供暖项目。
  全省2017-2020年新增煤改电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到2020年,煤改电供暖面积达到680万平方米。
大连市以长海县为重点,发展分布式电供暖系统。
  沈阳市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显示,沈阳市要在2018年年底前,
全市散煤替代率达到25%以上,城区散煤替代率达到55%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散煤替代率达到35%以上
,农村地区散煤替代率达到15%以上。
  《沈阳市2018年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中指出:
  散煤替代范围:在沈阳市三环内及三环外重点区域优先采取集中供暖,因地制宜鼓励具备条件的区
域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采暖。无法采取上述散煤替代形式采暖的居民,以清洁型煤配合专用炉具的方
式开展散煤替代。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鞍山市推进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显示,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地热、生物
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适当扩大集中供暖延伸覆盖范围。
  鼓励在风电、光伏资源丰富地区实施电供暖。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的富
余风电,以“风电供暖”等模式,试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供暖,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风电和光伏发
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本溪市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18年本溪市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工作计划》显示,在城中村、城乡接
合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型取暖,逐步替代散烧煤取暖。到
2018年底,全市清洁取暖比重力争达到60.6%以上。
  积极推进电供暖。到2018年底,全市电供暖面积达到8万平方米以上。
  锦州市
  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显示,锦州市农村地区
要优先利用生物质、地热、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到2021年
,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
  鼓励在风电、光伏资源丰富地区实施电供暖。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的富
余风电,以“风电供暖”等模式,试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供暖,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风电和光伏发
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
  营口市
  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电化营口”工作方案》显示,要加快推进“煤改电”
,降低“煤改电”项目电价,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到2020年,确保累计新增清洁电能供暖10万平米。
  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电能替代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统筹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渠道,对电锅炉、电
采暖、热泵、岸电建设等项目给予支持,降低设备投资压力。根据营口市及各县(市)区、园区实际情况
,研究出台配套补贴政策,推动电能替代项目推广应用。
  葫芦岛市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显示,到2020年,葫芦岛市累计新
增电能替代电量112600万千瓦时,力争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
  采暖领域电能替代主要推广热泵、蓄热电锅炉、电蓄冷空调、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电缆发热、
电热膜发热技术。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商场、办公场所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
加热、石墨烯发热、电缆发热、电热膜发热技术。新建公共场所原则上采用电采暖或其他清洁能源取暖
。在热力管网无法到达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比较高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
泵、分散电采暖。
  电价政策方面,要进一步扩大“煤改电”优惠电价政策执行范围,降低电采暖成本。
  吉林省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
  吉林省要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利用效率,降低用电成本。
  详情如下所示:
  (一)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
  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
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非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对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
平扣除,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执行峰谷时段电价。
  (三)集中式和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价格
  集中式居民电取暖和非居民电采暖,在采暖期内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
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四)蓄热式电锅炉企业电采暖用电价格
  蓄热式(采用电锅炉)电取暖电价:采暖期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
基础电价下浮50% ;平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
  基础电价等于现行吉林省销售电价表中电度电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段划分:高
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低谷时段10小时:21:00-7:00;平时段6小时:7:00-
7:30、11:30-17:00。
  标准为:1千伏以下峰时每千瓦时0.799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5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424元;10
千伏及以上峰时每千瓦时0.784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0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324元。
  黑龙江
  根据黑龙江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全省城镇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各地要通过推进
清洁供暖,提高燃煤清洁热源、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供暖占比,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城市城区,2019年
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
5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以哈尔滨市为清洁能源供暖试点,率先推进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其他地区也应结合当地条件发展
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避免重复建设。
  此外,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
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建设,并将可再生能源供暖纳入城乡能源规划一并实施推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
统能源协同的多源互补和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利用体系。
  电价政策方面,要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全面放开城镇供暖行业的市场准入,支持符合条件的电能清
洁供暖项目参与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竞争,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降
低用电价格。对采用电供暖等清洁供暖的项目,在有关住宅性能评定时给予优先推荐。
  哈尔滨
  哈尔滨财政局对《哈尔滨市2018年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公
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指出,资金补助对象为纳入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计划,通过实施废弃拆除、
拆除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暖热网和改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暖替代。
  改用清洁能源补助标准:
  对采用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采用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化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供热锅炉的,用于供暖的,依据
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生产的,依据原淘汰锅炉吨位,按
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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