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开展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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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交易网
发布人: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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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掌握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吉林省环保厅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目的: 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达标改造任务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重点内容,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通过监测,详细掌握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将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对超标排污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监测时限
(一)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未实施达标改造及2018年完成达标改造任务的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的监测。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力争全面完成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的监测。
三、监测规范
对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进行监测的指标、频次、分析方法和质控措施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成立专门监测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经费。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各地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也可视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各地需明确1名处级领导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确定1名联系人调度、报送有关情况。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我厅。
(二)按时完成任务。各地要合理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按监测时限完成监测任务。监测工作由各地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环境执法人员负责对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环境监测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开展现场测试、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情况。监测结果及时上传至吉林省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