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华北区域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并网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火电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水电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100%;风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的深度调峰,以及发电机组启停机调峰(指机组在停机24小时内再度开启发电的调峰方式)所提供的服务。
(三)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四)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发电厂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使全网达到最优的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
本细则规定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仅指发电机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
(五)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旋转备用必须在10分钟内能够调用。
(六)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并网发电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
第九条 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度”的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
(四)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对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一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原则
(一)AGC、有偿调峰按照社会平均容量成本及提供辅助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各自的补偿标准。
(二)有偿无功按低于电网投资新建无功补偿装置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以提供有偿无功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三)AVC按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及提供AVC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四)黑启动依据投资成本、维护费用、黑启动期间运行费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费用,确定其补偿标准。
(五)备用依据高峰时段发电厂提供的旋转备用损失的机会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有偿调峰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机组因提供深度调峰服务造成的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按照50元/MWh进行补偿。
(三)燃煤火电机组启停调峰补偿标准如下:
单机容量在100MW以下(含100MW)的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500元/MW。
单机容量在100MW以上的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1000元/MW。
(四)燃气火电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260元/MW。
(五)水电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7元/MW。
第十四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装设AGC装置并且由相关电力调度机构AGC主站控制的机组,以参与系统ACE控制的程度进行区分,按调节深度和调节性能的乘积进行补偿。补偿费用按天统计。
(1)日调节深度
日调节深度定义为每日调节量的总和,即:
其中Dj为机组第j次的调节深度,n为日调节次数。
同时,当机组进行折返调节时,增加机组额定容量的2%到调节深度中去。
(2)调节性能指标Kpd
Kpd为机组当天的调节性能指标,具体计算见《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3)AGC服务贡献日补偿费用
日补偿费用=D×Kpd×YAGC
其中YAGC为AGC调节性能补偿标准,火电机组取15元/MW;水电机组取10元/MW。
(4)AGC辅助服务贡献月补偿费用
机组全月AGC辅助服务贡献补偿费用为当月该机组每日AGC辅助服务贡献补偿费用之和。
第十五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一)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根据电力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按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按照30元/MVarh进行补偿。
(三)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按如下办法补偿:
1、调相运行启停费用补偿
机组启停调相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14元/MW。
2、调相运行成本补偿
按发电机组容量及调相运行时间补偿。
补偿费用=Y调相×PN×t调相
式中,PN为机组容量,单位为MW;
t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
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15元/MWh。
第十六条 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补偿
(一)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装设AVC装置的机组,若AVC投运率达到98%以上,且AVC调节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机组容量和投用时间补偿:
补偿费用=
式中,为机组AVC调节合格率;
为机组容量(MW);
为AVC补偿标准,取0.1元/MWh;
为机组AVC投用时间,单位为小时。
第十七条 旋转备用服务补偿
(一)对高峰时段发电厂提供的旋转备用补偿;
(二)旋转备用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排日发电计划时,预留的旋转备用给予补偿;
(三)旋转备用容量按10元/MWh补偿。
第十八条 黑启动服务补偿
黑启动辅助服务按厂补偿,标准为6000元/天。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二十条 电压、电网频率、实际有功(无功)出力和发电负荷指令按规定周期采样。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按规定周期存储电量值。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专门记帐、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照电费结算权对发电企业按月度分别结算。
对调度权与电费结算权不在同一电网的发电企业,由拥有该厂电费结算权的电网企业与拥有该厂调度权的电网企业,在下月两家电网企业间电费结算总额基础上加(减)该发电企业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结算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发电厂按上网电费的比例分摊。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等于月度总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
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电厂的上网电价以截止到当月最后一日的实际执行电价为基准参与计算。此后如出现电价调整,将不进行并网电厂分担费用的追溯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结算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对于弄虚作假,擅自篡改信号或数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的初步统计情况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对统计情况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其中,山西、山东电力调度机构报当地城市电监办,其他电力调度机构报华北电监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
每月25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结果。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与省(市)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补偿和统计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属地城市监管办依法协调或裁决。未设立城市监管办的省(市),由华北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华北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将根据华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华北电监局根据辅助服务运营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修改,报国家电监会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华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区域内原颁布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有关办法和规定停止执行。